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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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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計畫執行期間,參訓學員中途離訓或退訓,其訓練費用依下列
      標準支付: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按個人訓練費補助
        額度之全數撥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支
        給個人訓練費補助額度之半數。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
        。
      除學員中途離訓、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
      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
      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事業單位所僱用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之參訓期間個人訓練費,依下
      列標準支付:
  (一)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低於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訓練
        費依原僱用人數支付。
  (二)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訓
        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
      前項離職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因個人因素而離職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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