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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3 條
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腐蝕裕度,應在一毫米以上。但碳
鋼鋼料及低合金鋼鋼料以外之材料,依經驗實績認無腐蝕或磨耗之虞者,
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胴體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於考量腐蝕裕度(corrosion allowance)
    時之最小值。
二、所謂腐蝕裕度,指對可能發生腐蝕及磨耗者,其板厚之寬裕值。「腐蝕裕度」應
    從壓力容器之內容物性質、材料種類、使用期間等加以綜合考量。
三、碳鋼或低合金鋼以外之材料,如依經驗實績確知其無發生腐蝕或磨耗之虞者,得
    免加上腐蝕裕度。例如熱交換器之傳熱管,不需考量腐蝕裕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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