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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13
十三、訓練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
      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額度及計算
      方式如下:
  (一)前三個月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第四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二)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青年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三十日之比率計算。
  (三)青年未到訓日數每月超過四日者,依青年實際未出勤日數逾四日
        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計算,扣減工作崗位訓練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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