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訓練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 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額度及計算 方式如下: (一)前三個月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第四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二)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青年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三十日之比率計算。 (三)青年未到訓日數每月超過四日者,依青年實際未出勤日數逾四日 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計算,扣減工作崗位訓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