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視其情節減少至多百 分之二十之核定補助額度: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職訓局或職訓中心辦理成果發表者。 (二)實施訓練期間,對於職訓局或職訓中心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 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三)未配合職訓局或職訓中心委辦之彙管單位要求者。 (四)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