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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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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訓中心應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收受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
      畫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自核定次日起之訓練費用,始予以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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