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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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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單位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
        將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傳輸至職安署指定網站。
  (二)評鑑機構依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辦理資格初審,並擬具通過初審
        名單。
  (三)職安署邀集評鑑小組開會審查前款之名單,資格符合經審查通過
        者,列為受評單位;資格不符、文件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
        予受理。
  (四)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及文件清單(如附件
        二)傳輸至職安署指定網站。
  (五)評鑑機構及評鑑人員依受評單位檢附之文件及評鑑指標(如附件
        三)辦理初評,並擬具建議複評名單。
  (六)職安署邀集評鑑小組開會審查前款之名單,通過建議複評名單者
        ,由職安署函知受評單位。
  (七)評鑑機構及評鑑人員進行複評作業。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
        受評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
        失或扣分事項。
  (八)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邀
        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九)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進行評分,受評單位
        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
        、錄影、拍照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十)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
        陳報評鑑小組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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