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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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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本計畫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
      費之百分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在訓
          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在
          訓生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2.訓練生訓練業務:依實際註冊訓練生人數補助訓練津貼,每人
          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十,高職學制並補助全額雜費。符合本署
          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雜費。
        3.報名費: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
          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報名
          費。
        4.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合作學校應為訓
          練生擇優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申請。
  (二)招生宣導業務:視當年經費額度,由分署公告補助各合作學校年
        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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