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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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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編列訓練經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
          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含)
          以上,原則以每小時八百元整編列,其中四分之一以內之課程
          時數,得聘請外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訓練時
          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之短期訓練,其每班次外聘師資個人鐘
          點費不得超八小時為原則(職訓中心講師之鐘點費依公立職業
          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辦理)。
        2.術科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五人(含)以上
          者,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
          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3.場地費: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上限為二千五百元,並應核實編
          列支付。但於事業單位內部辦理訓練者,不得報支場地費用。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依本局提供之營造業相關訓練類別材料標準表及各該
          訓練之規劃,編定各該訓練之材料需求表及材料費。如為配合
          實施客製化就業訓練之需要,可於材料標準表外,另增材料需
          求項目,並依市場價格核算材料費。
        2.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講義
          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
          等)。
        3.行政管理費: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始得編列本項費用。其
          編列標準,以前五項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九編列(限支用於事
          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執行
          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4.勞保費:比照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僅
          得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各班訓練經費應依講師鐘點費、術科助教鐘點費、場地費、材料費
      、學雜費、行政管理費及勞保費等項目標準編列,如規劃培訓人數
      與實際開訓人數不符時,其培訓每人/時單價除固定成本之外,變
      動成本部分應重新計算,並依重新計算之實際開訓訓練成本單價計
      支該班次總訓練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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