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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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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運用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總額百分之十。
  (二)投資債權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保證金融
        機構、該證券發行者或該證券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準用第十點第
        一款評等等級之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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