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 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本貸款審查會之組成及相關費用,另審查會出席委員應依申請人所送創業計 畫書內容暨相關申請文件,就申請人專業能力、債信狀況、營業狀況、財務規劃 及創業風險等項目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