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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部為審查本貸款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
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承貸金融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本貸款審查會之組成及相關費用,另審查會出席委員應依申請人所送創業計
    畫書內容暨相關申請文件,就申請人專業能力、債信狀況、營業狀況、財務規劃
    及創業風險等項目進行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