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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單位應於失業者到職後,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
      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應投保職
      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不符合前項應投保項目資格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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