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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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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事業單位申請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
      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並在受理期
      間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
        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
        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分署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得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
        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七)使用之數位學習平臺及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
        紀錄、學習認證及評量機制等)。
  (八)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
      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
      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分署應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