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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3
十三、雇主對作業環境監測結果,除符合法規要求實施分級管理外,應建
      立及維持適當之評估程序,依評估結果應採取防範或控制之程序或
      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辨識出之危害,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
      及控制措施,完成後應評估其結果並記錄:
  (一)消除危害。
  (二)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
  (三)設計安全之作業制度,將危害影響減至最低。
  (四)當上述方法無法有效控制時,應提供適當且充足之個人防護具,
        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之有效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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