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評審委員遴聘,由本部依政府採購法招標由得標廠商擬定建議名單
後,報經本部核定,並發聘函。
評審委員會委員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
(四)從事人力資源發展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從事企業內部管理階層職位五年以上者。
(六)從事法人機構之顧問五年以上者。
(七)曾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之相關計畫執行單位顧問、評審委
員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者,得列為優先遴聘
對象。
評審委員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