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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3
十三、用人單位應於申請案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 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分署應予註銷其未 完成派工程序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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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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