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訓練單位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與實施內涵之需要,
分為指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訓練經費,且不得含營業稅
。
前項提案,分署認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第一項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上限;訓練單
位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一千
元至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
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等,以供審查。
2.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目鐘點費得額外
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
表之規定。
(二)保險費:受訓學員之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編列標準
,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
資之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申報編
列。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與實施內涵之需要編列,部
分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
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
導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等項。相關經費編列
原則如下:
(一)實習(作)指導費:
1.托育人員訓練單位安排學員至實習訓練場所實習,實習期間,
一名托育人員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指導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
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實習
指導老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付。
2.托育人員訓練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
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
百元編列。
3.照顧服務員訓練單位安排學員至實習(作)訓練場所訓練,一
名實習指導老師實習期間最多可指導十二名學員、實作期間最
多可指導二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少應安排一名實習指導老師
,最多可聘請四名實習指導老師;另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課程
應配置一名實習指導老師進行指導,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
師資人數。實習指導老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付
。
4.規劃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班次,實作及臨床實習課程,應視實習
指導老師名額配置情形,安排實習督導員協助教學,一名實習
督導員最多可指導十二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四名實習督
導員,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實習督導員每位按
每小時五百元編列,核實支付。
5.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四目實習(作)
指導費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
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二)設備使用或維護費:針對訓練單位所自備之訓練設備,於訓練期
間提供學員學習使用所需之檢查、保養或修理等費用,按每人術
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三)材料費:術科實習用消耗材料所需費用。
(四)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以二千五百元為
原則,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
元。但照顧服務員訓練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課程訓練者之實
習專班,每班次最高編列二萬二千元。
(五)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六)行政管理費: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