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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13
十三、本署核撥之補助款,以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但接受
      補助之提案單位有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門票收入或其他收入時,應
      一併加計,且本署補助金額得予核減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額為上限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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