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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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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招生費用:由事業單位及就服中心各自負擔。
  (二)專業技術訓練費用:由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負擔。
  (三)企業訓練費用:除輔導專責人員之輔導費由職訓中心補助外,餘
        由事業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