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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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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核執行方式:
  (一)由評核機構通知受評核監測機構接受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
  (二)監測機構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於十日內準備評核書面文件清單
        資料(如附件一),送交評核機構,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三)評核機構依書面審查結果及監測機構規模、性質,抽選第二階段
        實施現場評核之監測機構,並視評核需要通知受評核監測機構。
  (四)由評核機構指派評核人員組成評核小組,前往受評核監測機構及
        其接受事業單位委託執行作業環境監測場所進行現場評核。
  (五)評核人員於執行現場評核作業時,受評核監測機構必要時應指派
        主管人員會同。
  (六)評核人員於執行書面資料審查及現場評核時,得就審查及評核之
        項目,要求受評核監測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七)評核機構於進行評核時,應依評核指標(如附件二)評定分數,
        並應於完成評核後,製作評核報告陳報審定小組審議。
      前項所定現場評核,必要時得由職安署洽請勞動檢查機構會同前往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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