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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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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
      系統登錄,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
      練班次地點之分署書面遞件申請,其訓練班次地點以訓練單位立案
      服務區域為優先,且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
      區。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分校及其它教育部核定之
      訓練地點為限。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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