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為辦理補助申請之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本署得設置中小企業安全 衛生設施改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前項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另由本署 指派及邀請具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 至五人擔任委員。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