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 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 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一、工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期限,並明定經監事審核,但設有監 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第一項規定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另明定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上且有投資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三、第二項規定之投資事業,包括申購股票、購買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 期票券或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