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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13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
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一、申請人依本法提出裁決申請時,應提供裁決申請書之份數,以供裁決委員會進行
    裁決程序之用。
二、裁決申請人如有委任代理人時,於申請裁決時應提出委任書狀。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利裁決程序之進行,修正第一項,即裁決申請人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
    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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