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 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一、申請人依本法提出裁決申請時,應提供裁決申請書之份數,以供裁決委員會進行 裁決程序之用。 二、裁決申請人如有委任代理人時,於申請裁決時應提出委任書狀。
一、條次變更。 二、為利裁決程序之進行,修正第一項,即裁決申請人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 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