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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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審查小組於依職權調查時,得命當事人提出下列文書:
  (一)當事人於裁決程序中引用者。
  (二)他造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當事人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與本件裁決爭議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六)其他審查小組認有必要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