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審查小組於依職權調查時,得命當事人提出下列文書: (一)當事人於裁決程序中引用者。 (二)他造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當事人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與本件裁決爭議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六)其他審查小組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