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發給補助;經地方政府撤銷或廢
      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應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
  (一)虛報、浮報或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二)經查核未從事按摩工作。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政府查核。
  (四)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地方政府得對其停止相關補助二
      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