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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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
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或所屬機關(
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明定執行單位對
    於是否應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應進行之審議程序,並參考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明定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不予全部或一部獎
    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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