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 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或所屬機關( 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明定執行單位對 於是否應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應進行之審議程序,並參考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明定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不予全部或一部獎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