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 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一)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