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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3
十三、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訓
      練時間、講師姓名、時段、地點及參訓勞工名冊,應於預定施訓日
      前三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當次訓練課程結束後
      之日起七日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回報執行結果,始予補助。
      事業單位變更課程內容,應於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之前三
      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但變更
      後課程,以同一大類為限。
      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到課時,事業單位應於各該訓練課程施訓日當日
      開始上課三十分鐘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請假登錄作業。
      事業單位因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訓練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內,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繫分署辦
      理;遇天災者,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或
      電子郵件回報分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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