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發結業證書或登錄在職教育訓 練時數: (一)未具第三點所定訓練對象資格。 (二)接受專業訓練,缺課時數達應上課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未實 習或實作,並完成臨場服務報告書、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計畫或實 務作法報告書。 (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未參與各課程。 (四)非其本人或冒名頂替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