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地方政府應於四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分別填報執行情形概況 表(格式如附件四),併電子檔函送分署,並副知職重資源中心; 分署應於七月及隔年一月分別提供轄內各地方政府上半年度及全年 度執行情形概況表,併電子檔函送本署。 地方政府應於經費結報時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核定之年 度計畫、辦理情形、督導、檢討及建議等事項。 本署或分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補助案件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另所列各項費用需 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 及核銷注意事項核實支付。
配合第三點修正規定,地方政府應提編預決算,爰修正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