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部得成立審查會議(試辦資格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下列事項 : (一)審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書(含核定試辦計畫書後之變更)。 (二)年度成果評估。 前項審查會議,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勞工、社會福利或衛生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