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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3
十三、本部得成立審查會議(試辦資格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下列事項
      :
  (一)審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書(含核定試辦計畫書後之變更)。
  (二)年度成果評估。
      前項審查會議,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勞工、社會福利或衛生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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