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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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
    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
    所屬人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人力仲介業應就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時建立相關作業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