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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構內遇疑似性侵害案件,得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機構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應即通報,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協助評估處遇或協調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晤談,提出晤談報告,
        並記錄事件發生過程與原因,涉入人員不宜過多,以避免造成機
        構不安。
  (二)主管機關介入或機構完成通報程序期間,各單位應緊急會商,針
        對法律問題取得共識,並建立統一窗口對外發言。主管機關應於
        接獲機構通報一個月內,通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結案時,亦
        同。
  (三)於事件發生初期,機構得視需要提供服務對象或庇護性就業者相
        關輔導。
  (四)當事人於復原期間,機構得視案情與專家進行討論,並依個案之
        個別狀況進行個別或團體之輔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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