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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按季將協助經銷商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等執行情形
        回報分署並彙送本署(如附件九),本署得視需要召開檢討會議
        ,以便檢討追蹤執行成效。
  (二)依「勞動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實地查核計畫」辦理查核。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件九:執行成果.PDF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