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委員會議之決議違反相關法令規章,該決議無效。 委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機關或團體有利害關係, 致有害於監理會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 他委員行使其表決權。 委員會議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委員,仍應算入 已出席之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