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師傅與徒弟經依前點規定配對成功後,應於三十日內接受分署輔導 協助,共同完成訓練綱要、簽訂訓練契約,並提出徒弟結訓認定標 準,經分署核定後,始得實施訓練。 前項作業逾期未完成者,視為配對不成功;同一訓練綱要不得向其 他政府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