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一般國民失業參加分署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以繳交該班次簽約之 個人訓練費用(=個人訓練成本單價-個人就業輔導費)之百分之 二十為原則。 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如附件五),得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 前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身分, 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免費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