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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勞工健康管理之檢查。
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七、勞動條件之檢查。
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掌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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