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檢定機構對於國外輸入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其申請人所附國外試 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文件,為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 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者,得承 認其效力,並據以免除前點所定全部或部分之檢定或測試。但因未 簽定協定、協約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執行有困難者,得報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相互承認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