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欺、虛偽不實或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情節輕重公告註銷或撤銷其標示或標章;其有涉及刑責 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以虛偽不實、不法或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如經查 獲,應即公告註銷或撤銷其標示或標章之使用權。 二、前述採虛偽不實或其他不法、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 ,如涉及偽造文書、詐欺或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刑責,應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