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 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 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 證。
一、經核准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不得變更用途,惟考量特殊原因而有變更用途之需求 ,爰明定申請核准作業。 二、第二項規範經核准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例如擬轉為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時,應 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