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13 條
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
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
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
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一、經核准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不得變更用途,惟考量特殊原因而有變更用途之需求
    ,爰明定申請核准作業。
二、第二項規範經核准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例如擬轉為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時,應
    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