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實施前條型式驗證之審驗,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試驗用 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執行複測、抽樣、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就品管 及製程查核。 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監督試驗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之審驗作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係指對某一 型式之機械類產品審驗其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然為使審驗作業更趨周延嚴謹,爰明 列實施產品複測、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