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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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3 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
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
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申請搬遷補助金之期限、應備文件及補助範圍。
二、考量異地交通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基於該變更申領
    之時間點不確定,故於第一項明定申請搬遷補助金之期限,應於搬遷事實及費用
    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於第二項明確規範搬遷費用之補助範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