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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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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雇主應建立定期稽核與管理審查之頻率、作法及程序,以確認評估
      與分級管理實施計畫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