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評核成績依第三點所定組別分別進行評定,並分列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普: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評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