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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評核成績依第三點所定組別分別進行評定,並分列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普: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評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列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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