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和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時,優勝人數以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錄取,獎勵如下
:(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4 名:獎狀乙幀。
第 5 名:獎狀乙幀。
佳作:獎狀乙幀。
(二)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
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
法」,「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
點」,「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三)凡競賽成績及格,且符合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者,得於
競賽結束 2 週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下
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證明,並依規定於 3 年內參如相關
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得免術科測試。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
成績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