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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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13 條
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辦理勞工
    進修訓練、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明定提供適用本辦法之勞工所屬企業申請之各項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