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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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下列文
      件送本部結報: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計畫者,並應檢附同意變更函影
        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八)。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未依規定
      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