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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
      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
      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座、獎金或等值獎勵品: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且情節重大。
  (三)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參獎者經限期繳回獎座、獎金或等值獎勵品,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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