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涉及生命、財產、人身安全之職類課程。 (二)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宜發展。 (三)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符發展之實益。 (四)申請單位未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於審查小組派員列席說明。 (五)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